全国首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在广东实施

发布时间:2022-03-03 11:17:08 | 来源:科技日报 | 作者:龙跃梅  | 责任编辑:周洲

2月28日,广东省贯彻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市场监管局召开。记者获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是对近年来广东等省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固化,响应了市场主体的共性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2012年以来,广东持续深化改革,率先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获国务院肯定和推广;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填报、一天办结”;大力精简审批事项,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地域全覆盖;创新市场退出制度,打通企业退出堵点痛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实施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广东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歇业登记、“一网通办”等多项改革成果为《条例》所吸收,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市场主体“实名登记”“简易注销”等成熟的改革举措以法规形式得以固化。广东市场主体总量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500万户,迅猛增长到目前的1538.35万户,继续稳居全国第一(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承载了7000多万人就业的基本盘;企业活跃度超过74%;每千人拥有企业54户,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最高水平。

《条例》实施后,广东在便利登记注册方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市场主体可以像“查字典”一样便利查询有关经营项目的规范表述,并直接使用该规范条目申请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管理。《条例》实施后,允许市场主体经营期限自约定,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可以约定为长期,也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条例》实施后,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按下“暂停键”,允许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给予缓冲期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允许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轻松退”,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等身份被冒用登记等问题,《条例》实施后,广东在防治冒名登记和治理虚假登记上,将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条例》实施后,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对登记事项信息和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示,推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条例》实施后,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增加监管抽查频次。市场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特别是虚假登记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主体登记限制或禁入,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条例》实施后,省政数局将结合广州、深圳全国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持续深化“粤系列”平台应用,丰富“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应用场景,大力支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税务部门在企业开办方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现线上申请、线上核验、一次办结,在市场退出方面,持续优化税务注销程序。新办纳税人“套餐”和税务注销可享受“非接触”“不见面”服务。